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破3號之一
2021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查明,在本案清算過程中,管理人對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進行了接管、調查、債權審查、財產接收等工作。經管理人調查,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綜合部均已停業多年,管理人未接收到債務人任何財產。截至管理人報告之日止,共有2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2筆債權,申報金額合計18,642,854.14元,本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已裁定確認上述2家債權人申報的2筆債權,確認債權總額為18,642,854.14元。
本院認為,根據管理人對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及其分支結構的財產和負債情況進行調查的結果,可以認定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法定破產條件,故管理人提請本院宣告其破產,符合法律規定。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也沒有財產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請終結破產程序,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裁定宣告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破產并終結中山市國營粵河商業公司破產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